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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起诉后成功协商退房
来源:王昱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量:1566
当事人二人在自己本地见到宣传**度假区**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感觉不错,既可投资又可度假自用,因此缴纳了首付款并在房产公司的安排下办理了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在2012年12月18日前交付房产,但直到2013年的3月仍没有交付,当事人多次去和地产商问询,一直答复至少要等到六月份才可交付,并不给出具书面的告知材料。多次协商无果后二位当事人无奈找到了本人,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支付违约金等。本人接案后发现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超过六十天就可以要求退房,因此就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违约金及实际利息损失等,并在起诉的同时查封了地产商的账户。后在诉讼中地产商提出答辩说,之所以不能按期交房是因为在交房期到达前国家出台了关于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的新标准,该涉案楼盘也在执行新标准之列,该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能按期交付,该责任不能归于地产商。我方据理力争,认为该情况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地产商在对房产进行建设前应该预留有综合的工期安排及中途出现紧急情况的应对策略及应对时间。后在法院及律师的协调下,最终地产商同意退房并支付我方当事人违约金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等,当事人在调解的当天就拿到了地产商交来的已经交付的全部的房款及利息损失等。该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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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昱谊
  • 执业律所:
    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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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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